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应急控制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