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