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