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