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