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并实现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