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