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地形、风向等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分区,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设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