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城市绿化、气象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