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