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