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扬尘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