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建立民族工作网络联动运行机制,将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创业就业、就医、接受教育、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