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