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大会,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