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