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截留、挪用、侵占停车场扶持资金的;(三)对相关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