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