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