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