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