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