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