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