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