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制定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停车场数据与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