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燃气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