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燃气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