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