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识、出示证件。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
用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做好户外燃气设施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发现有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或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或者通知燃气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