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燃气用户的正常供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