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居民用户室内的燃气计量装置和金属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和更新;连接金属管道的橡胶软管和其它介质的连接管道及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等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做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