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非由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