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