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