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