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规范社会优势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