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立项时,应当符合国防要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