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自治区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