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建设,促进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联系、协调、会商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