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国防动员演练。

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