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三)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要求;
(四)组织协调军事、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的国防动员工作;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需求对接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七)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