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