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