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二)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三)擅自穿越、迁移排水设施的;(四)建筑工地临时排水未先行沉淀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