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