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排水工程施工或抢修故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沿线排水单位和社会通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