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冰雪等废弃物;(四)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