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排水干线管道、暗渠、排水泵站周边三米范围内, 建造建筑物、打桩、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应当制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在征得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后,报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