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排水单位因意外将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立即向水务和市环境保护、公安以及所辖区、县水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