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二)排放的水质、水量;(三)污水处理工艺;(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