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排水单位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提前三十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